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按照结算水表显示的当期用水量收取水费。
同一用户存在两种以上用水类别的,按照用水类别的不同实行分表计量。因供水企业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因用户原因未分表计量的,按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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