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并向供水企业提供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只能用于火灾扑救、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消防演习或者训练以及社会救助。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消火栓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设置消火栓时,应当采取防撞、防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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