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