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对违反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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