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