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临时接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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