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四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