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二十四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等情况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