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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