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