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公示评估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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