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划定城市蓝线,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