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重要观景点与主要山体之间的眺望视域。
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
眺望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前景区域建筑遮挡山体不得超过山体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背景区域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