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线严格保护。经批准对山体绿线调整的,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在山体绿线范围内,禁止建设非供公共游憩的建筑物,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山体的活动,严格限制人造景观和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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