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保持滨海岸线通畅,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军事等用途需要封闭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