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他海岸带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围填海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胶州湾海岸带内的建设管理,按照《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他海岸带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围填海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胶州湾海岸带内的建设管理,按照《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