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护海滨自然风貌。在海岸带范围内: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严格限制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等改变、破坏海滨地形地貌的活动。
(一)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
(二)禁止开挖山体、采矿、采石、采砂;
(三)严格限制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等改变、破坏海滨地形地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