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条 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和特色的关键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