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
(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
(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
(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