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
(三)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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