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海岸带规划以及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