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海岸带规划以及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者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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