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导则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中,城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风貌要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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