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对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中的保护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明确保护范围、风貌要素、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