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体量、高度、形态、色彩等,确定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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