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