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自然风貌保护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海岸带自然风貌保护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