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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