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现状,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