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确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
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四十五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五十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六十米,太平山为八十米。
历史城区内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四十五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五十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六十米,太平山为八十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