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体、水体、湿地等的风貌保护要求,在保护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山体绿线、城市蓝线外侧的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