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响水系安全、破坏景观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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