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四章 自然风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海滨红礁石、崂山绿石、硅化木等的集中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地带,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