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五条 保护人文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