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七条 保护历史城区的天际轮廓线形态,保持其起伏有致、平缓舒展的特点。
保护历史城区内重要的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控制视廊两侧建筑高度,对景视线内不得出现障碍。景观视廊和道路对景的具体保护范围、控制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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