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该区域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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