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条 保护历史城区道路路网格局和骨架。禁止取消现状道路,禁止改变道路线型、断面、竖向标高。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风貌道路,应当保护其沿街界面、空间尺度,保持道路的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两侧建筑的具体高度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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