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严格保护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定实施。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存现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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