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四条 保护历史城区内的特色院落,保持其空间形态和风貌。禁止在特色院落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