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四条 保护历史城区内的特色院落,保持其空间形态和风貌。禁止在特色院落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打通、封堵特色院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