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批。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迁移、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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