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禁止减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的绿地面积。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原有绿化特色,禁止改变街区内的行道树种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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