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