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四十七条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风貌,经过规定程序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后,参照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具体保护措施按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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