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三十六条 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有色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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