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