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五十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五章 人文风貌保护 第五十条 对城市风貌的保护,涉及工业遗产、乡土建筑、军事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结合城市风貌保护要求一并加以规划、保护。
对名人故居建筑的保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名人故居建筑,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公布后,参照文物保护的规定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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