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十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一公里等距线;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