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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