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