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垦、填埋湿地或者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