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