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经批准在室内烧烤经营的,应当有消烟除尘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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