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或者移送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