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因违法装修造成结构损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整改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暂时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前述情形消除后,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送达解除停止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的文书,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签收该文书后,立即恢复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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